法律地位|编户齐民与商品经济催化:试论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法学影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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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平民及士人剧照与之相匹配的则是尊卑等级制度,西汉“上请”、曹魏“八议”、南北朝“官当”、隋朝“例减”都属于特权法的范畴,《唐律疏议》则将历代特权法尽数归纳,并增加了新的特权法“赎”,即官员用钱可抵刑罚的律条,用此强调奴婢卑下,在法律地位上与畜产无异,良贱之间也被禁止通婚。《唐律疏议》载“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奴婢犯罪时,主人不告知官府就擅自殴打,判处一百杖刑,无故杀害奴隶也不过是惩罚性地劳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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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明代刻本由于犯罪成本实在过低,从而引发大量主杀奴的私刑案件,而这其实也是奴隶制残余与唐初尊卑等级压迫的礼制所融合的结果。“安史之乱”后,地方势力的力量有了明显增长,大土地所有制得以发展,随着“两税法”的实施,租佃雇佣制在工商业向前发展的基础上得到推进,良贱制度也随之产生一些变化。新兴的“典身制”类似于债务奴婢,不属于贱籍,不能相互转卖,官属奴婢劳作达到一定年限后,也可以被准许从良。不过“两税法”的推行,虽然使得奴婢总量少于均田制时期,但非债务奴婢的买卖依旧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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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城市场景复原模型二、商品经济下的良贱制度变革北宋时期,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良贱制度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帝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须检视。”奴隶非正常死亡,官衙应派人立即检查,之后听从主人意见迅速收埋,病死的奴婢则不需要检查。太宗及真宗时期,政府颁布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奴婢的身体权与生命权,如主人不得私自黥面及擅杀奴婢、不能将奴婢视为畜产估价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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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赵祯画像(局部)宋仁宗登基后,北宋进入浩浩荡荡的改革时期。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宋仁宗下诏改五等户制,规定商人、佃农、奴婢均为编户齐民,此举意味着原本桎梏下层百姓权利的制度得以松绑,奴婢生命权也得到进一步深入具体的保护。史载“开封府言旧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须检验,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为此,帝诏令“今后所申状内无医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即朝廷增设了医生签署死亡报告的律例款项,以此约束奴婢雇主,防止夹带造成伤害奴婢致死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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