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编户齐民与商品经济催化:试论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法学影响(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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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仿建的宋代皇宫这些变化的出现,使得北宋官奴婢数量,与前代相比相对减少。《天圣令》残本十卷记载,北宋废弃了唐令中不少有关官奴婢的律条,比如被视作畜产的官属奴婢赏赐制度、官属奴婢的劳役与供给制度、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制度等。虽然北宋雇佣关系下新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成为了奴婢制的主体,但官属奴婢现象仍然存在。《天圣令》载,官属奴婢可作财产用以买卖、转让或质举。宋仁宗以后的历次变法,罪犯籍没为官属奴婢的做法逐渐减少。南宋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籍没罪犯为官奴婢的做法从制度上得到正式废除。
法律地位|编户齐民与商品经济催化:试论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法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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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旧照两宋良贱制度的废黜消亡之所以能够在中西方法制史上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其在封建社会难能可贵——与两宋同期的辽、西夏、金、蒙古等国都存在影响恶劣良贱制度。到明朝时期,商品经济大为发展,奴婢数量虽较之金、元时期大减,但买卖奴婢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制度也未废除。清朝时期,自康熙皇帝以后历代清帝都制定了关于奴婢从良的民事法条法规,但这与宋代奴婢整体地位提高为良人仍旧存在很大差距。直至清末沈家本修律,引进西方世界大陆法系,并加之改变,中国的奴婢制度至此才宣告终结。参考文献:《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天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