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蒙古统治与俄罗斯文化的东方化( 四 )


蒙古统治改变了古罗斯的军事编制,改进了武器装备,丰富了军事战略,提高了古罗斯的军队战斗力,为其在以后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蒙古统治与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制定
“蒙古鞑靼对俄罗斯来说,是一所大学校。”[8]蒙古统治丰富了古罗斯的法律。
蒙古制定了很多严刑峻法,而古罗斯法律相对宽松。最重要的蒙古法典《大扎撒》和古罗斯法典《罗斯法典》就是最好的说明。前者对每一条罪行都规定了相应的惩罚,主要有死刑、充军、鞭打等严酷的刑罚。从整体上来看,是按照轻罪重刑的原则规定的,是一部相对而言比较严酷的法律。而蒙古统治之前,罗斯主要的法律条文是《罗斯法典》,由习惯法汇编而成,带有很强的原始色彩。例如,如果杀了人,被害人的兄弟可以为其复仇,父亲可以为其复仇,儿子也可以为其复仇;如果没有复仇者,凶手应赔偿被害人40格里夫那。可见,原始的血亲复仇依然存在,可以使用金钱去抵消罪名,并且没有看到有死刑的规定,刑法相对较轻。
通过《大扎撒》和《罗斯法典》的对比,可以看出,前者处罚更加严厉,后者倾向于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后者带有很强的原始色彩,根据罪名大小,可以用钱抵消罪名,并且犯的罪越大交的罚款就会越多,在蒙古《大扎撒》法典中找不到这样的法律条文的存在。因此可以看出,在蒙古统治古罗斯之前,蒙古与古罗斯处在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法律轨道上。
蒙古统治初期颁布的《普斯科夫裁判法》共有120条规定。它规定了“王公和其他各阶层的法律关系,并对各类权力与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关于犯罪,规定了叛国、违反统治秩序、侵犯个人利益等;存在笞及各种可怕的刑具”。[9]这部法典虽然仍保留了《罗斯法典》的大部分精神,但仍有一些变化。例如,规定大多数罪行仍以罚款赔偿为主,但较重罪行不能用金钱相抵,并且对死刑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出现残忍的刑具处罚,一定程度上是受蒙古法律的影响,罗斯法律逐渐走向蒙古法律的轨道。
蒙古统治结束后,伊凡三世颁布了《1497年法典》,法律条款更加严酷,是第一部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典,惩罚力度明显加强,首次出现蒙古人惯用的残刑酷法。除此之外,这部法典第一次从法律上剥夺了所有阶层人民的土地所有权,人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归大公所有,是大公的私有财产,这是对蒙古汗国法律的一种效仿。因为依据蒙古汗国的法律传统,土地归蒙古大汗所有,而古罗斯原来是没有这样传统的。
由上可以发现,俄罗斯制定法律的原则离蒙古越来越近,蒙古汗国的法律遗产为以后俄罗斯专制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