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很快,武汉户口的人,全国的公积金都可以在武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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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武汉市户籍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
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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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户口|全国|公积金中心|异地---小编总结的本文关键词
今日,采访人员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拟对《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
公积金|户口|全国|公积金中心|异地---小编总结的本文关键词
这次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政策
和以前比有什么不同?
▼
范围从长江中游城市群→全国
2014年我市开始实施的公积金异地贷款相关政策,仅限于在武汉、长沙、合肥、南昌、成都等长江中游城市群范围内实施。本次细则在“意见稿”通过后,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
具体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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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
使用过两次公积金
不能异地贷款
“意见稿”中特别提到:
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贷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贷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贷款
也能用公积金还本息
意见稿中还提到:借款人异地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可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每年向缴存城市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汇入武汉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异地贷款结清。
办理贷款
需要携带7项资料申请
贷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进行咨询,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信息;
6、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意见回复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whgjjdkc@sina.com 。
为征求意见点赞!
要回复意见的
请抓紧时间~
作者:采访人员冷靖华
以上转自长江日报微信公众号
附意见稿全文!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出台《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回复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whgjjdkc@sina.com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4月13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武汉公积金中心承担异地贷款的风险,享有异地贷款的收益。 第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第七条 异地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四)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五)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第三章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 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第十条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异地贷款额度、期限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 2.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信息; 6.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审核和审批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报送的异地贷款资料后,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缴存城市中心进行核实,并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及审核结果,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后,将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初审、复审等相关手续后,将异地贷款资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终审。 对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贷款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缴存证明回执联返还缴存城市中心。 第五章 异地贷款的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可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每年向缴存城市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汇入武汉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异地贷款结清。 第十九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借款合同可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二十条 缴存城市中心应当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的异地贷款逾期6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城市中心应在收到本市法院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至武汉公积金中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流程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返回回执。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提交至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本市异地贷款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撤销准予其异地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已发放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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