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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热高温天气在湘潭唱“主角”,您的高温津贴进账了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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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采访人员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月、8月、9月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今年湘潭的夏季高温津贴仍按照往年标准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据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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