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拟出新规:自持商品房只租不售,应优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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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大部分的招拍挂土地都将竞配建一定自持比例的租赁住房写入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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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新规:自持商品房只租不售,应优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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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近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中提出,自2017年5月起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部分自持租赁住房的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

同时要求企业应该优先开发自持租赁房,包括企业应当在办理自持商品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提交《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表》进行报备,后方可申请同期开发商品房屋的销售;自持商品房的规划建设资料部门审核应优先于其他商品房预售证的申领;自持商品房建设进度滞后于同地块其他商品房的,预售证或销售备案将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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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意见稿》指出,自持商品房租金可参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在自持商品房运营方面,房企可自行出租经营,也可与相关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济机构合作;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房企租金账户接受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每套房源的租金价格、流向和租赁期限进行监管。所有房源都需按《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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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日报

编辑|徐嘉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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