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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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漂流受伤案





刘女士携儿子李某(14岁)两人于2017年10月6日通过美团网在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报名参团前往防城区九龙潭漂流区游玩,其孩子在漂流途中受伤,刘女士表示景区漂流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孩受伤。景区表示已代漂流人员投保,赔偿问题找保险公司理赔。刘女士对此不满,于10月15日向旅游质监所投诉。经调查,漂流过程中游客没有过错行为,游客受伤是景区存在服务安全隐患,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漂流景区不是旅游部门许可经营的企业,为了提高旅游部门的调解工作效率,旅游质监所建议刘女士选择诉组团旅行社违约行为。旅行社是漂流景区的主要供应商,且景区存在事实的侵权行为,旅行社为了避免被投诉,积极主动协助刘女士向漂流景区索赔。10月23日景区与刘女士自行达成和解,李某的医疗、药费等费用由旅行社协调保险公司赔偿该支持部分,同时刘女士还获得景区5000元的一次性赔偿。





本案例中,游客在漂流景区漂流时因翻船而受伤。经旅游质检所调查确认,该事故中游客不存在过错,由于景区存在服务安全隐患才导致事故发生。漂流项目是一项高危性体育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景区公司没有对游客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没有证据证明游客违反景区游戏规则对损害结果有过错时,漂流景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组织刘女士和李某参加此次活动的组团社,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因此,刘女士可以选择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漂流景区承担赔偿责任。(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





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