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四部委联合修订“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报批程
日前,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对
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简化了报批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广大出口企业送上
政策红包
!
《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01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特指
由有关金融机构或企业提供信贷,并向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险,且承保金额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大型出口信贷及
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报批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02
拟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
须在对外投标截标日的至少40个工作日前,或在与国外业主签订议标的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备忘录)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向有关商会申请项目的投(议)标协调意见。
对于涉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由
机电商会
协调;
对于涉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由
承包商会
协调。
03
有关商会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征求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
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协调意见,报商务部。
对于
涉及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
的项目,企业应按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
对于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
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
对于
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
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相关出口管制法规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04
企业在获得行业协调意见后,即可向银行和保险机构申请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
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对预审合格的项目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并未出具承贷和承保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05
企业中标后,
地方企业
通过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报送融资申请报告,
中央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06
商务部在收到银行承贷方案、保险机构承保方案及企业融资申请报告后,会同外交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07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
商务部
通知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及银行;
财政部
通知保险机构,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正式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
08
企业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前签订商务合同,须在合同中写明
“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
。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商务合同方可对外生效。
09
本程序由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解释。
10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程序的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商务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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