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买卖江豚案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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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鞠某通过鱼贩购买了4只江豚,在没有经过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鞠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海鲜商行老板都某。都某在出售江豚时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和都某在西城法院受审,法院当庭宣判,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买卖江豚的刑事案件。
昨天上午9点半,鞠某和都某分别被带上法庭。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都某、鞠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3月14日经价格协商,鞠某将江豚4只出售给都某,通过运输公司从山东荣成市运送到都某经营的北京某海产品商行。被告人都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海产品商行欲出售收购的4只江豚,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部门查获。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窄脊江豚东亚亚种(N.a.sunameri),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鲸目的其它鲸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检方认为,被告人都某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鞠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都某实施非法出售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检方建议判处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缓刑。
对于指控,庭审中,都某、鞠某表示认罪。
鞠某称,他是以100元的价格从鱼贩子手里买到4只江豚的,后来,他和都某商量好,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都某。都某则表示,江豚在他老家被称为“江猪”,他干了10多年水产行业,知道江豚是不能出售的野生动物。当时鞠某说手里有4只江豚,他还是花150元买回来,但一直没卖出去。
西城法院经审理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定,都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鞠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某在实施出售过程中,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事实且具有坦白情节。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都某、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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