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鹿”是“马”还是“白马”?( 八 )

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交易本身并非金融资产的真实销售,而是担保融资安排。

是“鹿”是“马”还是“白马”?

资产转让时,往往需要对其质量、特点进行描述。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当然要由卖方承担陈述与保证责任,确保对资产品质描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然而,金融资产的品质和特征会随时变化。今天债务人是金领、CEO,明天可能就失业、破产了。那卖方对资产质量描述的保证责任,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一般而言,会将卖方的陈述与保证责任以资产交割的时点为界限进行划分。如果交割前的资产状况就与描述不符,一旦发生违约,卖方就应当承担回购不良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资产信用在交割后变差、不再符合合同描述,比如债务人在资产交割后失业了,从而导致违约,那对不起,这是买方应当承担的所有权风险,卖方概不负责。这种安排,就叫“有限追索”。

什么叫“无限追索”呢?就是不论何时,只要资产不能如期足额变现,卖方都需要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回购不良的义务。那这个时候,作为金融资产“形式上”的买方,还在乎资产本身的质量吗?大可不必。因为只要卖方靠谱,实力雄厚,到期拿钱就算有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无限追索”责任的卖方,其实是偿付资金的根本信用来源,本质上是借款人,而作为交易媒介的标的资产,只不过起到质押担保的作用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