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10分钟内没回公司微信,竟被开除!结果你都猜不到…( 十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采访人员注:2017年浙江省已经对产假做出了延长的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