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规定 编写 标准 建设 工程
1、工程建设标准编与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要求 ,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 用标准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 可参照 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 , 逻辑严谨 , 结构清晰 , 用 词简明 , 规定明确 。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并 应同时出版 , 配套使用 。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 出版 。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
第二章标准构成 。
2、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 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 要素 。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 的年号组成 。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 标准代号后应加“ /T” 。
3、表示 。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 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 GB 50 xx-20 XX”表示 , 某项无强制性 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GB/T 50 XXX20 XX”表示 。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 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 , 采用“标准”、“规范”或“规 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
第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 。
4、制的 ,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 编号和废止日 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 ,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 ,应采用“本标准 (规范、 规程) 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的典型用语 ,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 , 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单位 。
5、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名单 。
必要时 , 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 ,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 贡献比较突出的 ,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 ,可作为标准 的参加单位;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
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 , 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 ,并应以签 名为准;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
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英文目 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
6、 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 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
第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 , 包括:章名、 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 页码 。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
第三节 正文部分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要求;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129/0021220741.html
标题:工程|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