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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复习 商法 概论


私见:商人是依照商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人 ,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活动的主体除外 。
2、特征(1)依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2)具有商事能力(既具备民事能力又具备营业能力的人)(3)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 。
3、商人与商主体的区别1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

7、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包括个人和组织 。
“商人是经依法登记 , 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2商主体的特征(1)参加商事法律关系 , 权利义务的归属者(2)以自己的名义 , 独立享有权利义务(3)依商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注:(1)参加商事法律关系的并非都是商人法律并不要求所有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 , 更不要求其必须以商为业 。
(2)商人之外还从事商行为的非商人 , 比如买卖有价证券者 。
二、商人资格的核心营业能力只有既具备民事能力又具备营业能力的人 , 才能成为商人 。
成为商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 。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 并非设置一个特殊阶 。

8、层 。
(一)营业能力的内涵1、概念从事营业活动的能力2、特征(1)营业上的能力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 , 采用一定的营业形式 , 运用组织财产进行商业活动的能力(2)必须公示登记公示(二)营业能力的性质一种行为能力(三)营业能力应具备的因素1、具有营业财产2、有自己的商号第2节 商人的分类和基本法律形态一、商人的分类(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分类依据:商人的组织结构形态和特征 。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分类依据: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1、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商人(德) , 固有商人(日) 。
只要从事法定的特定的商事行为 , 即使不注册登记 , 也自动取得商人的地位 。
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 , 但登记仅有公示效力 。

9、 , 无创设效力 。
2、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
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 并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的商人 , 以注册登记为要件 。
只有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商人 。
3、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 以商人的经营方式为其要件 。
多从事林业、农业方面的经营 。
(三)固定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分类依据: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四)大商人、小商人分类依据:商人的规模 。
一般从资金多少、经营范围大小和纳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判断 。
(五)有限责任商人和无限责任商人分类依据:成员的财产责任制度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第2款二、商人的基本法律形态(一)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财产 。

10、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二)合伙企业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商事组织 。
第三章 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1、商行为的概念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
2、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持续性的营业性为反复性、经常性(3)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联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经营与经营的手段、方法以及经验密切相关(保密性);信息披露、登记制度等(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 公开性)注重商事效率定型化、格式化、证券化(票据、提单)、投资的股票化等 。
二、分类1、绝对的商行 。

【商法|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11、为和相对的商行为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 。
2、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为基础3、单方的商行为和双方的商行为依行为的当事人为标准法律的适用:英美法系:单方的商行为:一方适用商法 , 另一方不适用大陆法系:一方商行为:双方适用商法4、固有的商行为和准商行为依照适用商法还是准用商法5、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三、商事经营(营业)的转让与限制(一)营业转让1、含义:对所经营的事业的转让 , 既包括营业组织的转让 , 也包括营业财产的转让2、特点:(1)作为营业组织统一体的营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2)债的行为3、营业的限制 营业自由原则:商主体自由地从事营利活动 , 非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限制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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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法|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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