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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权法名词解释(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解释 债权 法名


18附 。

12、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 , 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 据的合同 。
19.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的合同 。
20.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 , 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 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 律效力 。
21. 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农示没冇农现其苴实意志 , 违反白愿原则而可山方肖 书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
22. 效力未定合同:指己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 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 须山笫三人作出承认 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口身效力的合同 。
2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 。

13、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尺事行为 。
24. 合同的履行:杲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 全面完成各自7氏担的合同义务 , 使合同关系得以全 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 。
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方式等的约定 , 正确而完整地履行口己的合同义务 。
26. 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 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爭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 , 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
27.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 当帝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 。

14、给付的权利 。
28.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 对待给付的悄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 ,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 , 后履行的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方先行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 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30.撤甫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 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 , 依法亨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
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 。

15、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询 ,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 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
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 , 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 法律行为 。
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并转移给第三人 , 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 , 成为 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爭人 。
34. 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 第三人承受H在合同中的 地位 , 亨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
35. 解除权:指合同半爭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总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
2. 清偿 :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
3. 提存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

16、履行或其下落不明 , 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 债权人一时无 法确定 , 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 , 经公证机关证明 , 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 , 以消灭债权债 务关系的行为 , 这种方法即为提存 。
4. 混同 :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
5. 抵销 :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 , 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 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 , 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
1 a9人,_4 f9 t5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
6. 赔偿损失 :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
7. 全部违约 :指当事人 。

17、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 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 件 , 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 , 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
8. 部分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
9. 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 的义务 , 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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