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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1)(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民事诉讼 中国 探讨 制度


因此 , 通过审级制度不易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 其可行性大大降低 。
特别是对于一些诉讼标的数量大、的复杂案件 , 往往是因为既判力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产生的 , 所以很难实现公正 。
的第三 , 从民事诉讼的审判对象来看 , 两审终审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 。

7、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
因此 , 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是二审法院审理事实 , 审查适用法律 。
也就是说 , 第二审人民法院既是事实法院又是法律法院 。
在这种情况下 , 很难统一法律 。
的适用这是基于中国的法院系统和法院管辖权 。
第二审法院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
不同的法院在理解和具体适用法律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 , 这使得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第二 , 我国民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 不仅规定灵活 ,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是空白 。
因此 , 在如何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如何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方面将会有一个 。
的差别在纠纷解决过程中 , 法律能否公正适用是纠纷解决的重要保证 。
如果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统一 , 由于不同的适用法律 。

8、 。
,将导致同一类案件的不同结果事实上 ,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已经出现 。
可见 , 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存在很大的弊端 。
改革民事两审终审这一绝对制度 , 不仅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 而且对整个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 ,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改革不是对两审终审制的否定 , 而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和完善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构想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 , 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目标 ,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设置应该是多层次的 , 即以二审终审制度为基础 ,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和三审终审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 。
0换句话说 ,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和二审终审制的结合构成了中国的审级制度 。
级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是指在民 。

9、事诉讼中 , 有些案件只由一审法院审理 , 裁判产生既判力 。
该制度的实质是对民事诉讼中法定审判水平的限制 , 或者说是对上诉条件的限制 , 其目的是实现民事利益与利益保障程序的统一 。
对上诉条件的限制意味着 , 在明确界定上诉条件的前提下 , 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上诉 , 因此 , 在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后 , 判决将产生既判力 。
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 , 一般通过限制判决的性质和争议的数额 。
来决定案件是否可以上诉案件裁判的性质是指裁判是否为中级裁判 , 通常不能对中级裁判提起上诉;争议金额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向法院提出请求时 , 法院解决的诉讼标的金额 。
这是许多国家在审级制度中采取的措施 , 目的是限制诉讼数量 , 从而限制审 。

10、级 。
例如 , 在法国 ,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如果预审法院的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3 , 500法郎 , 一审将是终局的;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 如果诉讼标的金额低于20XX法郎 , 一审终审判决也执行 。
1在德国 ,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诉讼标的数量较少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受到限制 。
例如 , 在一项关于财产权要求的诉讼中 , 如果声称不满对象的价格不超过700德国马克 , 则不允许提出申诉;(1)如果陈述的对象不是某一数额 , 而起诉的许可是由该对象的价格决定的 , 则必须说明价格是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随着人们自利意识的增强和诉讼理念的更新 ,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纠纷的情况日益增多在所有民事案件中 , 小型民事诉讼案件占很大 。

11、比例 , 有些案件不仅要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 还要经过再审程序 , 这使得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远超过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数量 。
这不仅给双方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 , 也给国家财政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为此 , 笔者认为 ,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 在当事人的上诉条件满足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基础上 , 应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 , 限制诉讼标的的数量 , 从而降低小额案件的审理水平 , 使争议较少的简单案件尽快结案 。
此限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界定上诉标的最低金额的标准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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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1)(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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