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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1)( 四 )


按关键词阅读: 民事诉讼 中国 探讨 制度


由于纠纷量大或案件量大 , 中级人民法院 。

17、往往是一审法院 。
因此 , 一般来说 , 第一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
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是解决法律适用统一的第三法院 , 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三审终审制所要达到的目的 。
3、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法律适用向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 无论是一审法院的判决 , 还是二审法院的判决 , 都必须经第一审法院批准后才能提起诉讼 , 即应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向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
也就是说 , 只有当第二审法院认为上诉属于法律适用 , 并且有必要通过案件的审理统一法律适用时 , 才能允许或接受当事人的再上诉申请 。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审级制度 , 二审终审制仍然是审级制度的主要内容 , 即大多数案件仍然适用二审终审制 。
一审、二审有条件 。

18、再审制度和再审制度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程序性制度 。
它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为对象 , 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为前提 。
因此 , 原则上 , 无论是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 还是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 只要认为有错误 , 都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
但是 , 由于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程序 , 在与再审程序的联系上应该有所区别 。
1、一审终审制度与再审制度的有条件联系虽然一审终审制度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 但只有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没有机会通过审级制度向裁判提出异议 , 即在判决无效时 , 不能通过审级制度规定的申诉渠道表达不满 。
这似乎对双方不公平 。
事实上 , 在某些情况下 ,。

19、尽管争议的标的数量很小 , 而且案件很简单 , 但不能完全排除法院错误判决 。
的可能性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正 , 笔者认为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应与宽松条件下的再审程序相衔接 , 即对于一审终审案件的再审 , 启动再审程序应该相对容易些 。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 再审程序可以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 , 或因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 , 或因当事人申请再审 , 而同时规定相应的条件 。
而启动这里 , 笔者所提到的宽松条件下的再审程序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宽松条件 , 即只要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 , 他们认为一审判决确实错误 , 无论是事实错误、法律错误还是程序错误 , 申请再审时 , 再审程序应启动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可以向 。

【中国|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1)】20、一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一审法院申请 。
当事人申请第一审法院再审的 , 第一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再审;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 , 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 责令一审法院再审 , 或者自行再审 。
但是 , 原讼法庭或高等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 而各方不得上诉 。
你不能再申请重审 。
2、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与再审制度的联系不同于一审终审制度 。
二审终审制不仅由一审法院审理 , 而且在二审法院审理后 , 由二审法院进一步审理 。
因此 , 如果一审终审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的行使 , 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 那么二审终审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当事人的上诉权 , 保证裁判的公正 。
基于此 , 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制三审终审程序的启动具体来说 ,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
除非他们出示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确凿证据并得到第三审法院的许可同时 ,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程序也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
总之 , 审级制度有助于确保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
随着我国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 , 调整审级制度 。
是十分必要的当然 , 这种调整需要修改立法 。
我们相信 , 认真的法律思考和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适当调整 , 必将对提高审判质量 ,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第 13 页 共 13 页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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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1)(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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