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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推荐文档(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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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 , 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 , 以一次为限 。
民族良 俗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公民姓名被批准变更后 , 仍使用原有的公民身份号码 。
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姓名登记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姓名登记 。


7、第二十三条 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 , 即视为同时办理姓名登记 , 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 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时, 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二)公安部门核发的定居证明书;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

8、八周 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 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 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 , 并 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 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 , 准予当事人及其监 护人凭上款要求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一)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

9、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 , 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 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 , 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 , 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 的 , 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 , 由其父亲和继母 , 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第二十七条同时使用民族文字登记或者变更姓名的 , 其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应经本人或者父母或者 应当由户口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 , 并说明理由 。
其他监护人确认,用字应保持一致 。
第二十八条公民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 。
对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明材料 。

10、不齐全的 , 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 ,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办理通知书 , 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九条依照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姓氏或者名字变更登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
不予核准的,第三十条对公民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 户口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不 予核准的 , 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 , 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七日 内 , 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 。
自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 , 申请 。

11、人应当持公告到户口登记机关办 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
逾期不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后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 , 视为自动放弃姓 名变更登记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后 ,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留其原姓名资料 , 并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等簿册曾用名”栏目内办理加注手续 。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 , 户口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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