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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推荐文档(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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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 , 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 , 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由户口登记机关撤销姓名登 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 在指定的报刊上 。

12、发布撤销公告 , 并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户口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公民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申请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 , 并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办理的;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的;
(四)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
第六章附第四十一条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的 , 以本条例为准 。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姓名登记信息资料库,为公民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提供查询服务 。
第三十八条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交纳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规定 。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 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在内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3/002192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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