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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 , 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 。
第四章 检验项目一、微生物检验项目表1 微生物检验项目检验项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注: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
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
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产品(如物理脱毛类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 。
7、品等)需测微生物指标 。
二、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检验项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汞砷铅甲醇甲醛巯基乙酸氢醌、苯酚性激素防晒剂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氮芥、斑蝥素pH值a-羟基酸抗生素、甲硝唑去屑剂注: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化妆品需要测甲醇指标 。
除防晒类化妆品外 , 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它产品也应加测防晒剂指标 。
宣称含-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羟基酸 , 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羟基酸指标 , 同时测pH值 。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 。
宣称去屑功能 。
8、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 。
三、毒理学试验项目(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试验项目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一般护肤产品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一般彩妆品眼部彩妆品护唇及唇部彩妆品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注: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
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 , 除表中所列项目外 , 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 , 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
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 。
9、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试验项目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注: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 , 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 , 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 。
10、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
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
涂染型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四、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一) 凡pH3.5的化妆品均应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的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方法进行试用试验(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 。
(二)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育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五、防晒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项目:(一)。
11、防晒类化妆品必须测定SPF值 。
(二) 宣称对UVA防护效果的 , 应测定PFA值或按照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测抗UVA能力;(三) 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 , 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测定防水性能 。
(四) 宣称广谱防晒的:应测定SPF值和按照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测抗UVA能力 , 或测定SPF值和PFA值 。
第五章 检验时限化妆品检验时限是从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的时限 。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日期及相关事宜通知检验申请单位 。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期内含长假)下 , 由检验机构与检验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 并事先通知检验申请单位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9/0021967749.html
标题:化妆品|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版)(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