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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左云县G109线“7.27”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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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瑞峰 , 男 , 住址:大同市左云县三屯乡黄村121号 , 系李永红所驾奥迪牌小型轿车乘坐者 , 重伤 , 后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0时许死亡 。
4.范富 , 男 , 住址:朔州市右玉县白头里乡野场村1区33号 , 系李永红所驾奥迪牌小型轿车乘坐者 , 受伤 。
(二)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万元 。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17年07月27日00时26分 , 左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薛礼宏电话报案后指令交警大队出警 。
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后 , 立即通知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出警 , 并根据警情通知了120急救中心(薛礼宏报警前已报119消防) 。
公安交警于2017年07月2 。

8、7日00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 , 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现场封闭、组织指挥救援、现场勘查等工作 。
根据现场人员伤亡情况 , 左云县交警大队按规定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并在第一时间按照山西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了报告 。
公安交警、119消防与120急救中心密切协同 , 有序高效地对此起交通事故进行了救援 。
2017年07月27日03时40分 , 现场勘查完毕 , 撤除现场 , 恢复交通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1)李永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经检验鉴定 , 李永红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49.15mg/ 。

9、100ml , 李永红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李永红驾驶机动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79km/h , 超过道路限速标志60 km/h , 属于超速驾驶 , 超速31.66% 。
;(4)李永红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李永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 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
2.间接原因半挂车驾驶员薛礼宏驾驶机动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
(二)事故性质左云县7. 。

【左云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左云县G109线“7.27”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10、2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 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和有关单位检验鉴定、认定 , 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事故 。
依据左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左公交认字2017第17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薛礼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以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祁永强、刘瑞峰、范富无责任 。
五、防范及整改措施本起交通事故反映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仍十分艰巨 , 要进一步认清形势 ,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结合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 , 应从以下方面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整改措施: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管控措施 , 防止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状态车辆驶入我县引发事故 。
二是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 加大路面管控力度 , 抓住重点 , 严厉整治重点违法行为 , 加大对超速行驶、违法变更车道、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的查纠力度、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 消除事故隐患 。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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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左云县|左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左云县G109线“7.27”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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