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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 ,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 , 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 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 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 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 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的1/2(含)以上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 , 方可通过 。
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 , 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 , 采用实名投票方式 。
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 。
13、签字存档 。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 , 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 , 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 , 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讨论 , 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 , 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
第三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 , 形成会议纪要 , 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 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 , 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 。
14、会做出的决定 ,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 , 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 , 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 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 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规程 , 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 原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05年12月15日开始实行)同时废止 。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621/0022536252.html
标题: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