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关系 实施 刑诉法 浅谈
1、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检警关系重构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进程的加快 , 检警关系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日益凸现,现有的检警关系越来越难以适应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
故此 , 我们应当结合本土资源 , 依照现代程序法治的要求 , 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以彰显刑事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
论文关键词新刑诉法检警关系检察指导侦查 近年来 , 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全面高速发展 , 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 刑事犯罪率处于普遍高发态势 。
与此同时 ,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也进一步深入 , 尤其是新刑诉法获得人大审议通过 , 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 , 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 。
笔者结合目前检 。
2、警关系实际 , 围绕如何进行革新以适应现代程序法治的要求 , 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
一、当前我国检警关系中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这种照搬原苏联检察制度所确立的检警关系经过我国司法实务检验 , 发现了很多弊端 ,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充分 1.检察监督多为被动性事后监督 。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较小 , 难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部分侦查违法行为 , 等在办案中发现疑点或是接到申诉线索再去调查时 , 取证的难度很大 。
现阶段 , 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及时、全面了解受案、立案、侦查、撤案的情况 , 如果遇到有案不立、立而不侦、随意撤案的情况 , 无法及时有 。
3、效地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 。
2.对侦查权程序控制范围过窄 。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 , 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侦查行为 , 检察权都享有控制权 ,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述侦查行为则由法院控制 。
而我国 , 公安机关不直接与审判机关发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 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程序性环节 , 而其他对人和物采取的侦查措施 , 侦查机关在适用时均自行决定 。
这种机制既无救济又无制约 ,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也使得这些环节成为了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 。
3.强制性监督手段匮乏 。
相对于其他监督权限 , 检察权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权 , 更应具有强制性 。
但是 , 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部分监督手段没有明文规定 , 使得检 。
4、察机关的一些监督缺乏国家强制性 。
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例 , 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文书后不闻不问;还有 ,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实行监督 , 但如果遇到不接受建议或消极侦查等情形 , 却未规定有效制裁措施 。
(二)未充分有效发挥侦诉一体职能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各自独立 , 侦查阶段、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均成为相互独立的阶段 , 加之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乏力 , 侦、诉环节出现了相对脱节 , 未能有效发挥控诉一体的职能 , 主要表现为: 1.从权责方面看 , 检察机关没有参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 , 却要对侦查的后果完全负责 , 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权责失衡 。
检察机关责 。
5、任大于权力 , 侦查机关权力大于责任 , 致使侦查机关将全力突破案件作为工作的重点 , 将按照公诉、审判的要求收集、完善证据材料的工作放在第二位 , 甚至不予考虑 。
为了突破案件 , 侦查机关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 一旦获得批准逮捕就完成任务 , 仅用少量的人力、物力固定相关证据 , 导致很多案件证据不够充分 , 不符合庭审的需要 。
2.从技术层面看 , 按照传统的检警关系 , 案件一旦移送审查起诉 , 侦查工作就已侦查终结 , 案件一般都已经历了几个月时间 。
检察机关仅依靠审查材料 , 很难发现、查证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行为 。
长期以来 , 对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规格 , 侦查人员缺乏足够的了解 , 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往往存在瑕疵 , 一些证据甚至不符合 。
6、起诉、审判的要求 , 等到发现后再补充证据 , 往往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
3.从效率层面看 , 公检不协调降低了诉讼效率 , 延长了诉讼周期 。
一是案件公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率高 , 实践中居高不下的退回补充侦查率导致案件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反复来回 , 根本谈不上诉讼效率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621/0022536321.html
标题:浅谈|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检警关系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