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办法 学校 学院 公寓 87 韶关
1、韶学院201187号韶关学院学校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寓的管理 , 提升公共资源管理使用效益 , 根据学校公寓建设实施意见(韶学院2008166号)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会议精神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居住学校公寓的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 , 遵守学校住房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寓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学校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产权归学校所有 。
第二章 居住权及选房办法第四条 按学校相关规定 , 凡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户交清所选房屋工程建设资金后方可取得公寓的居住权 。
第五条 采取两次抽签办法进行选房 , 第一次抽签按缴纳保证金发票编号顺序抽签确定第二次抽签顺序 , 第二次抽签按第一次抽签确定的顺序 。
2、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
符合在预留人才房中选购的教授或博士 , 其选房办法为同一批次的按上述办法进行选房 , 个别引进或晋升职称(学历)的人员以报到或晋升先后为序 , 先到先选 。
第三章 转让及退房条件第六条 公寓住房不能继承、出租、借住、转让给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户 , 夫妇一方身故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 。
第七条 公寓住房可在符合居住条件的教职工之间转让 。
住户转让时 , 须提出书面申请 , 并填写学校公寓住房(含停车位)校内转让申请审批表(附件1) , 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八条 取得居住权的教职工退休时方可申请退回住房给学校 , 退房者在办理移交手续前 , 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 , 关好门窗及水电开关 , 并将私人物品全部搬走 。
退房时( 。
3、一并退回所选购的架空层停车位或露天停车位) , 须提出书面申请 , 并填写学校公寓退房(含停车位)申请审批表(附件2) , 经学校核准后 , 由后勤处组织住房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
验收合格标准以下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为基准 , 所装修项目必须完备无损并可正常使用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公寓按要求退回学校或转给符合居住条件的教职工 。
不主动退回或不转让的 , 学校将组织强行收回 。
(一)配偶不是本校教职工的 , 在教职工本人调离学校时 。
(二)夫妇双方是本校教职工的 , 双方调离学校时 。
(三)夫妇均已身故同时不符合转让条件时 。
(四)以教职工本人名义选购公寓但给其他人居住的 。
( 。
4、五)以和父母居住为名 , 但没有正当理由被人投诉经核实超过半年未与父母同住的 。
(六)双职工夫妇只限选购一套公寓 , 结婚前夫妻双方各自选购了一套公寓的 , 结婚后须将其中一套退回学校 。
第十条 住户符合退房条件或公寓居住权转让条件的 , 在退房和转让时须报学校批准后 , 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并将公寓退回学校后 ,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原价一次性向住户退还所选房屋工程的建设资金及所选购的架空层停车位或露天停车位建设资金 。
建设资金中的室内装修费用只退还住户所选定的学校规定相应户型装修标准的总价 , 不因住户个性化装修增加费用而调整 。
学校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装修费用发票办理退还装修费用手续 , 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费 。
5、由住户自行负责 。
第四章 住房装修要求第十二条 装修时间:从学校将毛坯房交付住户之日起8个月内 , 住户必须完成所有装修项目和内容 。
对未按时完成装修的住户 , 从超时之日起按100元/天的标准予以罚款 , 在住户个人当学期劳务酬金中扣除 。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的公寓装修标准总价:两房两厅总价为¥48000.00元;三房两厅标准一总价为¥75000.00元 , 标准二总价为¥82000.00元;四房两厅标准一总价为¥93000.00元 , 标准二总价为¥100000.00元 。
各住户实际装修的标准只能等于或高于其选定的上述标准的装修总价 。
第十四条 禁止进行个性化装修的内容:(一)涉及外立面的装修内容(如外墙、防盗网等) 。
( 。
6、二)卫生间、厨房位置 。
(三)上下给排水管道及厨房烟道 。
(四)所有影响房屋安全的墙体拆除或加建 。
(五)所有飘窗窗台防护栏杆 。
(六)安装防盗网的 , 只能按照学校公寓一期工程样板房防盗网的安装位置和基本式样进行安装 。
第十五条 规定装修内容项目要求:(一)全部室内地面、墙面及天花装饰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711/0022846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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