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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 , A县政府根据发展 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 , 以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 , 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 A县机床附件厂与 。
59、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 A县机械总厂 。
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 , 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 , 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 , 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 院 , 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 , 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 , 服从县政府的决定 , 同时 , 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 ,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 , 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
问题:1. 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 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 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8分)3. 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5分)答:1. 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
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表面看是抽象行政行为 , 实际上是面向特定 的企业 , 属于对象特定 , 是具体行政行为 , 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
2. 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
因为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 , 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 ,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3. 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
因为作为国家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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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任务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