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及其 作用 类型 法定 克服 行政诉讼 消极
1、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及其消极作用的克服近几年来 , 随着行政诉讼法学研究逐步向纵深发展 , 行政诉讼类型 问题开始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
研究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不能不谈行政 诉讼的类型化问题 。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
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 , 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和多样化具有两个方面的重 要功能:一是可以为公民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机会; 二是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规范 化 。
对行政诉讼作类型化处理有明显的好处 ,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行政诉 讼类型化可能导致的消极作用 。
这种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讼类 型法定化可能导致的消极作用;二是诉讼类型复杂化可能导致的消极作用 。
这 。
2、两 个方面的问题是紧密相联的 。
一、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消极作用的克服在行政诉讼类型问题上 ,重要的是 , 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每一种公权力行为 ,都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诉讼类 型可供利用 。
、然而 , 如果法律对诉讼类型的规定采取列举方式 , 由于不可能做 到穷尽列举 , “列举即限制”的负面作用 , 将使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受到限 制 。
为了克服这种弊病 , 对诉讼类型作明确规定的国家都试图避免诉讼类型体系 上的封闭性 。
在日本 , 抗告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法所规定的最重要的诉讼种 类 。
抗告诉讼又分为法定抗告诉讼和法定外抗告诉讼 。
法定抗告诉讼是行政案件 诉讼法作为抗告诉讼的类型而明文规定的诉讼 。
它有“处分撤销之诉”、“裁决 撤销之诉 。
3、”、“无效确认之诉”和“不作为的违法确认之诉”等四种 。
此外 , 非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作为行政案件诉讼法第 3条第1款规定的抗告诉讼来对待 ,并由学说、判例发展出来的诉讼 , 一般称为“法定外抗告诉讼”或者“无名抗告 诉讼” 。
由于是法定外抗告诉讼 , 故不能从行政案件诉讼法中直接举出其种 类 。
通常 , 人们将法定外抗告诉讼按照其功能区分为赋予义务诉讼、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抽象性规范统制诉讼和排除不利诉讼(请求排除因公权力的行使而造成 的不利的其他诉讼的总称)等 。
关于法定外抗告诉讼 , 虽然行政案件诉讼法 本身并没有明文规定 , 但日本国宪法规定 , 接受裁判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
所以 , 法定外抗告诉讼被认为具有宪法上的容许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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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法定外抗告诉讼的审理方 式上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 关于撤销诉讼以外的抗告诉讼 ,援用关于撤销诉讼的规定 。
因此 , 关于法定外抗告诉讼 , 被解释为也适用该规定 。
在德国 , 行政法院法明文规定的诉讼类型只有撤销之诉、 义务之 诉、确认之诉和规范审查 。
对于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给付之诉 , 行政法院法都没有明文规定 , 然而 , 实务上常常将其作为行政法院法未作规定的“假定的前 提”而予以承认 。
尤其是一般给付之诉 , 在实务上逐渐成为“诉讼上的多用途武 器” (“ prozessuale Mehrzweckwaffe ”) , 而发展为一种“兜底性诉讼”(Auffangklage ) 。
在诉讼实务中 , 行政法院法官对法 。
5、定外诉讼类型的类推适用 使行政法院法关于诉讼类型体系的规定避免了其形式上的封闭性 。
德国学界认 为 , 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和行政法院法第40条是行政法院法官对诉讼类型进行 拓展的根据 。
根据这两项条款的规定 , 每一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争议 , 都必须有一 个相应的诉讼种类可供运用 , 这种运用使对公民的法律保护成为可能 。
两相比较 , 日本的“无名诉讼”(法定外抗告诉讼)和德国行政法 院对法定外诉讼类型的类推适用所发挥的实际效果是一致的 , 即,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体系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
如果进一步思考 , 我们会发现 , 学说 和判例上承认的“无名诉讼”或者“兜底性诉讼”很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上的“概括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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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以 , 有学者说 , “在行政诉讼中 , 诉讼方法(诉讼 类型)的问题 , 是极其重要的 。
起诉事项中的概括主义 , 只有和诉讼方法中的概 括主义相结合 , 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机能 。
”二、行政诉讼类型复杂化消极作用的克服诉讼类型法定化的消极作 用 , 是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种类较少的情况下 , 可能导致公民的权利仍然得不到适当救济(现有的法定诉讼类型不能够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方式);而另一方面 , 如果诉讼种类过多 , 诉讼类型体系过于复杂 , 也会导致公民在起诉时面临诉 种选择的困惑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01/0023374821.html
标题: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及其消极作用的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