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探究 机制 比较 协助 司法 刑事
2.个案协助模式的特点显然,个案协助模式是建立在双方高度信任根底之上的一种临时性活动 。
经过多年的实践,内地与港澳检察 。
7、廉政机关就如何协助调查取证、追逃、追赃、证人出庭、预防犯罪以及司法协助本身的有关原那么、主体、范围、方式、联络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机制日趋完善,协查的内容也从单一的调查取证开展到查询银行资料、追缴赃款赃物、情报交换、联合行动等更多方面,合作层面有了较大的提升,为我国不同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创设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运作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
实践已经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和创举 。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港澳已经回归祖国和签订?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背景之下,两岸三地在彼此信任上几乎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毕竟合作没有上升为位阶较高的制度层面,许多深层次问题的适用不可防 。
8、止地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
例如,有学者认为个案协助活动属于三地之间的官方活动,因而带有明显的政治敏感性;
三地依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个案协查说明法律性突出;
同时也表现出时间性紧迫和取证难度大的特点 。
二、海峡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到目前为止,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实践还处于零星、分散的状态,其内容主要表现在协助缉捕与遣返案犯方面 。
协助途径主要包括通过第三方进行合作、国际刑警组织和民间组织三个途径 。
1.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建立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积极变化,被官方认可的民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在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例如,海峡两岸的红十字会组织于1990年9月12 。
9、日在金门签署的?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以下简称?金门协议?),本着“人道精神与平安便利原那么,确定了以民间组织为中介机构负责遣返偷渡者、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间接合作方式,并且规定了遣返交接地点和程序 。
?金门协议?开两岸直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之先河,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
大陆的“海协会与台湾的“海基会成立后,两岸红十字会终止了其主持的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任务,将移送遣返业务交给两岸中介团体“海协会与“海基会 。
“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平等的根底上,于1995年达成?两岸劫机犯等遣返事宜?和?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遣返及相关问题?的合作备忘录 。
通过这种方式,两岸相互遣返一些犯罪分子 。
10、和居留人员 。
2021年4月26日“海协会和“海基会签订的?协议?虽然只有24条,却构建了当前两岸刑事司法合作的根本框架 。
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金门协议?已经无效 。
由于?金门协议?并不是纯粹的两岸“司法合作协议,还包括对非法进入对方区域的“私渡人员的遣返 。
而事实上,从近20年的遣返实践上看,被遣返人员主要还是这局部人员,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只占少数,缺乏10% 。
2.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与港澳不同,由于特殊的政治原因,海峡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在制度化方面远远走在港澳的前面,但并不能因此说海峡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走在前面 。
在信任程度较低及其他相关背景的制约下,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 。
11、的最大特点是以官方认可的民间组织参与为主,相关制度的原那么性强 。
在官方认可的民间组织参与方面,无论是红十字会还是“海协会和“海基会,它们经过特别授权进行实质性商谈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司法体制的运作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
同时,在目前双方司法机关还未正式接触的情况下,民间组织的参与是最好的途径,可以避开较为敏感的政治问题,为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消除一些障碍 。
在相关制度的内容方面,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相关制度的原那么性非常强 。
例如,?金门协议?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遣返与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个案协商,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助途径 。
由于其条款过于原那么,导致实务中对协议某些具体内容的理解产生歧异 。
12、,如对劫机犯是否属于该协议规定的遣返范围,大陆与台湾那么各持己见 。
同样,“海协会与“海基会签订的?协议?也仅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那么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 。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之所以具有上述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缺乏足够的信任,再加上相关政治因素,增加了刑事司法协助的难度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9/0023818652.html
标题:刑事|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比较探究(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