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大方


首页 > 学习 >

关于|关于学生职业规划汇编五篇( 六 )



按关键词阅读: 汇编 职业规划 学生 关于


即使父母也曾建议我选择公务员为职业 , 但是他们也表示会尊重我自己的选择 。
故而 , 家庭环境对于我选择职业的影响可以予以忽略 。
(二)学校与专业环境分析1、 学校环境分析由于本科与研究生均就读于“中国法学教育之最高学府”即中国政法大学 , 且专业为法学 , 所以就学校出身而言 , 凭借中国政法大学的良好社会声誉 , 在业界的权威性来说 , 应该说我不用担心学校名气方面的影响 , 尤其是在公检法等就业领域 。
2、专业环境分析我研究生阶段的专业是刑法 。
由于刑法的公法性 , 和市场经济发展对于私法人才的大量需求似乎格格 。

29、不入 , 因此 , 我们的就业路经相对较窄 。
这里我以中国政法大学20xx届、20xx届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流向之数据统计加以说明(见表1、表2):以上图表即为我就本校本专业研究生就业流向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定量分析 。
从图表中 , 我们可知通过传统的公检法等公务员就业路经和事业单位等准公务员路径就业的人数占到了绝大多数的比例 , 而且在这些特定的就业路经中 , 法院分别以20xx届的37 。
50%和20xx届的34 。
62%占绝对领先的位置 , 相反 , 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所占比例总数尚不到15% 。
这在一定程度上 ,给我的职业规划选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标准 。
个人认为 ,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公检法等单位中具有 。

30、较强的竞争力 。
(三)地域环境分析对于绝大部分的硕士研究生而言 , 自我的预期都比较高 , 这是因为他们有着区别于本科生的学历优势 。
体现在就业地域的选择上面 , 研究生更加偏向于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 , 比如被普遍认可的“北上广”等 。
同样以20xx届、20xx届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流向为例:20xx届的104名硕士毕业生中 , 有59人选择在北京工作 , 占到了总数的56 。
73%;
20xx届的104名硕士毕业生中 , 则更是有64人选择在北京工作 , 占总数的61 。
54% 。
不可否认 , 大城市存在较多的机遇、拥有较为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 但是中小城市也有自己的优点 , 比如生活压力较小、竞争程度较低、相关政策优惠等等 。
我 。

31、认为对于是否留在“北上广”之类的核心城市要依据职业的选择而定:如果是想从事公务员职业 , 我认为与其留在“北上广”的基层单位 , 倒不如选择地方上较高级别的单位 , 这里的级别优势完全可以抵充地域优势;
但是如果你想从事自由性质的职业 , 比如律师等 , 不得不承认核心城市有着中小城市无法比拟的优势 。
总之 , 对于我而言 , 我会根据职业而定就业的地域而非要必须留在所谓的核心类的大城市 。
对此 , 要慎重选择 。
(四)政策与行业环境分析1、政策环境分析随着高校研究生扩招的弊端逐渐显现 , 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找工作困难 , 尤其是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
面对庞大的待就业毕业生基数 , 国家的就业政策解决就业难的作用逐年式微 。
而且有关就业政策 , 比如“ 。

32、三支一扶”、“选调生”、“西部志愿服务”及“大学生应征入伍”等等 , 在我看来仅仅只是“权宜之计” , 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 相反只是将越来越多的毕业生留滞到最后 。
所以 , 单凭政策是无法彻底改变就业困局的 , 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能力与竞争力 。
2、职业环境分析(1)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 。
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需求量有限 , 而且之前几年的人员扩充基本结束 , 人员情况趋向饱和 , 招考条件越来越严格(比如要求学历、工作经历等) , 报考难度较大 。
但即便如此 , 其仍然是较为理想的就业路经 。
(2)律师、企业单位 。
由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尚没有真正形成 , 从事律师等自由职业 , 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较大 , 如果非出于必然之职业倾向且具有相当实力 ,。

33、一般不作为首选;
另外 , 同样是基于这个原因 , 企业的法务人员如同虚设 , 对于坚定从事法律职业的我而言 , 不做重点考虑 。
(3)其他职业 。
比如高校的教学人员、继续深造、书面评论人员等 , 一般要求较高 , 不是要求看待事件的角度要求苛刻 , 就是学历要求较高 。
个人认为可以作为长远的追求目标 , 但是近期而言 , 相较于理论研究 , 我更倾向于实务实践 。
综上 , 即为我对可能影响到我职业选择的外界环境因素所作的分析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0/0023837308.html

标题:关于|关于学生职业规划汇编五篇( 六 )


上一篇:人教版八年级上册英语习题课件|人教版八年级上册英语习题课件 Unit10 Period 4 Section B(3a-4)

下一篇:诊所|诊所感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