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办法 发展 资金 产业 引导 金湖
1、金湖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 推动实体经济做大 做强 , 根据淮安市 “ 4+2 ”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 (淮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 , 设立金湖县产业发展引 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 由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
为规范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 ,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 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的原则 , 项目选择 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创新能力、经济贡献” 四个优先 , 重点支持转型提升、做大做强和创新引领三大类 项目 。
第三条 引导资金首年度预算安排 1亿元 , 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形势 , 资金规模每年可 。
2、进行调整 。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引导资金在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 由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 , 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 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
第五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县申报引导资 金项目进行汇总调查 , 并牵头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 评审 , 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
县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 算管理 , 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 参与项目评审 , 办理资金拨付 ,并负责项目实施绩效评估 。
经济开发区、开发新区负责本区 域项目预审和跟踪管理 。
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专项审核 ,并进行跟踪管理 。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金湖县域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 。
3、有健全的财务机构 , 财务管理规范 。
第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新落户金湖并按协议投资到位的项目;2、利用存量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增资扩股、资产重 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第八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1、机械制造、线缆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新能源汽 车及零部件、生命健康、新材料、农产品加工;2、不在上述产业门类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 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
第四章扶持方式和额度第九条投资补贴1、 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一1亿元、1亿元以上 , 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30% , 竣工投产后 , 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10%给予补贴 , 注册资本到账 100 。
4、0万 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补贴比例上浮5% 。
2、企业技改扩能项目年内生产性新设备总投入 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 , 投产达效 后分别按照新设备投资额的 5%、8%、10%予以补助(以当 年购入设备的有效票据为依据) , 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的 ,再增加3%补助 。
3、对资产重组和企业上市予以奖励 。
规模工业企业和央企、上市公司(境内主板或香港H股)、世界500强、行业内知名企业重组且对方占股不低于30% , 新增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 , 投产达效后一次性奖励金湖本土企业100万元 。
注册地在金湖的规模工业企业到场内市场(含香港主板、创业 。
5、板)挂牌 上市的 , 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在“新三板”、区 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 , 按省、市政府规定予以配套 奖励 。
4、对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置换闲置厂房等盘活存量、且资产实际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 免收县级政府 性规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绿化保证金除外) , 形成的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全额返还买卖双方 。
5、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 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 , 免收县级政府性规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绿化保证金除外) , 涉及的中介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标准分别补助 5万元、10万 元、20万元、50万元 , 具体由项目引资帮办单位与同级财 。
6、政 结算 。
第十条 产出奖励 。
年入库税金 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 业应税开票销售首次突破 1亿元、5亿元、10亿元(会计年 度) , 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净入库税金 当年正增长且突破 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纳税年度) , 分 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
第一条 基础设施配套 。
对固定资产投资 5亿元以上 的重特大项目 , 可对其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 , 具体实行“一 事一议” 。
第十二条 金融扶持 。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 特大项目 , 竣工投 。
7、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贴息补贴(企业自筹资金视同贷款) , 项目贷款贴息按一年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 贴息时间为3年 。
第十三条转型升级奖励 。
1、研发载体奖励 。
创成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 企业 , 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检验中心、院士工作站 , 按照国家 级、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不重复享受) 。
新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 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 , 按照国家级、省 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 ,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 。
8、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 , 并经相 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 , 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两 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 , 奖励5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 ,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品牌质量奖励 。
企业新增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 , 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
企业申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 , 按件一 次性奖励5万元;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 , 按每件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 1件达到30个国家或地区(2件达到20个国家或地区 , 3件达到15个国家或地 区的) , 一次性奖励2万元 。
企 。
9、业首次获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 示范企业、中国出口名牌企业、江苏省出口名牌企业的 , 分 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企业获得江苏省质量奖、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 , 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评为江苏省AAA、AA质量信用企业的 , 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 首次被认定为 AAA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江苏省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 , 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
企业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项目 , 分别奖励 50万元、15万元 。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入选 省重点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产品目录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成省专精特新 产品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企业获得国(境)外专利权、国 家发明专利权的 , 分别 。
10、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发明专利和新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 , 每件给 予1000元奖励 。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 项目库由县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建立 。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 ,每季度集中受理、评审 。
第十六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 , 会同县财政局 成立评审小组 , 成员不少于 5人 , 且为单数 。
评审小组由相 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 负责现 场审察和材料审核 , 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
县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项审 计报告 , 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名单 , 报县政府审定后 , 分别在 县经济 。
【金湖|金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11、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
第十七条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 复的单位和个人 , 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 以后不得 再次申报 。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 , 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县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县财政局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 绩效评估 , 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 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 。
企 业收到引导资金后 , 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 用途 。
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 , 将全额追 回 , 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县财政局对引导资 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 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 资金的参考依据 。
引导资金奖励按财政结算体制由同级财政 兑现 。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期限暂 定3年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 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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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0/0023837582.html
标题:金湖|金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