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建议 规章 先付 基金 工伤保险
明确政府责任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 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先行支付 , 短时间内可能不会面临资金难题 。
但从长远看 , 单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不符合公平性原则 , 也不利于基金安全 。
因此 , 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的责任将成为该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 , 更是先行支付制度持续发展的保障 。
我国宪法规定 , 政府有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 , 建议各级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 , 保障先行 。
7、支付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
细化追偿权限 , 落实追缴责任社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缴工伤保险费和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有限 , 不可能将大部分的精力用于追偿 。
建议在经办机构增设专门的追偿部门 , 还可以适当增加经办机构的追偿权限 。
同时 , 经办机构与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 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 取得良好的效果 。
加大基金征缴力度 ,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造成基金先行支付的关键 。
对不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 , 仅仅做出数额不大的罚款规定 , 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
因此应在强制性、惩戒性上下功夫 。
一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把参加社保作为企业注册准入的条件 , 设立社保风险抵押金 , 按照企业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冻结在专门的账户中 , 用于支付欠缴的社保费用或相关的罚款 。
二是引入先行支付处罚机制 , 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
可以考虑在追偿的同时再给予处罚 。
用人单位不但要全额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 还要按照先行支付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罚款 , 罚款纳入先行支付基金 。
三是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 增强社保征缴的强制性 。
可将罚款的金额和上限大幅提高 , 处罚的收入形成的行政性罚款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专项基金 。
同时建议引入刑事处罚 , 逃避缴费金额较大或拒不参保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 , 其法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 4 页 共 4 页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2738.html
标题: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先付规章的建议(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