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问题 诉讼时效 贷款 加强 注意 信用社
【信用社|信用社加强贷款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1、信用社加强贷款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目前 , 我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比较多 , 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客户经理在催收方法上不够全、不够细;二是一些借款人恶意逃债 , 赖债不还 , 故意躲避或拒不签字;
三是由于举家外出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 , 客观上给信用社催收贷款带来一定的难度 。
由于超过诉讼时效 , 借款人就可以合法地逃债 , 而信用社也丧失了胜诉权 , 从而造成贷款损失 。
在此 , 作为一名信合员工 , 从事多年的资产保全工作 , 通过总结多年办案经验和实例 , 结合信用社的实际工作及信用社的地区条件 , 就如何保全贷款时效 , 谈一点具体的、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 , 仅供同行参考: (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果贷款已逾期 , 则应在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内要求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 并重新确定还款期限 , 这样诉讼时效就从新的还款到期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
(二)直接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 , 除重新签订协议外 ,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 , 并让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或加按手印 , 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司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规定 , 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贷款 , 如果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 , 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 ,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也能确保贷款时效 。
(三)对外出不在家的借款 。
3、人进行催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 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
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 从提出请求时起 , 诉讼时效中断” 。
为此 , 应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收 。
1、对有成年家属的 , 可以由成年家属代为签字 , 并说明原因(向家属讲明贷款日期、金额、用途、利率 , 截止催收日结欠本金、利息 , 催收目的 。
一句话:催收要叫代为签字的成年家属知情) , 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2、对借款人的保证、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进行催收 , 要求他们签字* , 从签字之日起 。
4、诉讼时效中断 , 但应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 如:书面委托书、保证书、财产代管协议等等 。
3、向借款人所在的村(社区)或所在单位进行催收 , 由村委会(社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 加盖公章 , 并说明原因 , 签注日期 。
(四)对拒不签字的借款人进行催收 。
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因此只要能有证据证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过催收通知 , 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即可 ,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电报催收:可以用套写的形式 , 一式两联 , 一联向借款人发电报 , 一联由邮局加盖印章 , 同邮费收据一起存档保管 , 电报上应有明确的地址和收报人以 。
5、及发报人、发报时间 。
2、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 进行公证催收 , 由公证机关公正人员一同到借款人所在地 , 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 如果还是拒不签字 , 则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 , 证明信用社的催收行为 , 保全诉讼时效 。
3、公告催收 , 对户数较多 , 金额较小 , 借款人不在家的 , 可以在当地较有影响的报刊上进行登报 , 公告进行催收 。
(五)对保证债权的催收 。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 ,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信用社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 否则保证期间届满 , 即使保证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 , 保证人也将免去保证责任 。
信用社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4号司法解释规定:“但是 , 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 , 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 , 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4018.html
标题:信用社|信用社加强贷款诉讼时效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