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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纳管理单位接到应(待)付款单据後 , 应依限办理支付 , 不得稽延 。
第五章各项税费款之扣缴作业二十二、员工薪津内扣缴之 。
12、各种税费款 , 须依据有关会计凭证或其他合法通知 , 始-/I 、得办理 。
I. 二十三、出纳管理单位 , 代扣之各项税费款 , 除薪资所得税 , 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 之国人所得 , 应於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缴税额;属非中华民国境内 居住之个人所得 , 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十日内 , 分别填制薪资所得扣缴税 额缴款书向金融机构缴纳外 , 其余代扣税费款 , 应依各该扣缴规定期限 ,办理代缴 。
第六章零用金二十四、零用金系因应紧急及各项零星支付而设置 , 各机关零用金用以支付在一定金额以下之经费支出;其作业程序如次:(一)零用金之申请:年度开始 , 各机关出纳管理单位为应紧急及零星支用 , 应参酌实际情形在国库主管机关或权责单位核定零用金额度内 , 签 。
【财务|财务出纳管理管理守则】13、会会计单位 并奉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核准後 , 提取定额现金 , 备作零星支用 。
(二)零用金由各机关指定专责人员保管支付 , 在一定金额限额内 , 各业务承办单位因业务需要 , 得经其单位主管及保管单位主管或其授权 人核准 , 向保管零用金人员借款备付零用 , 惟应自借款日起三日内 检附支出凭证办理核销 。
(三)各机关以零用金支出之费用 , 其原始凭证 (发票或收据)应由经办人 员粘贴於粘贴凭证用纸上 , 检附经会相关权责单位及机关首长 或其授权人之核准 , 向管理零用金人员领取 。
-/I 、(四)零用金支付後 , 管理零用金人员应将支出凭证予以编号加盖付讫及日期章 , 随时逐笔登入零用金备查簿 , 於支付相当数额时 , 按类别 整理归类 , 填具零用金支用 。
14、清单及总表 , 连同支出凭证 , 经主办出 纳或其授权人核章後 , 送会计单位审核 , 依规定程序拨还 。
(五)会计年度终了时 , 应依规定办理零用金之结转或缴回 。
二十五、各机关办理零用金支付及结垫拨还 , 应随时登记零用金备查簿并结计余额 , 帐面余额应与柜存现金及预借未核销零用金之合计数相符 。
第七章票据、有价证券与其他保管品之收付及管理二十六、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保管品之收付 , 出纳管理单位应根据传票执行 , 并 当面清点 , 如根据核准文件收入者 , 应即填制收入款项通知单或书面 通知会计单位补制传票 , 执行後 , 主办出纳人员及收付票据、有价证券及 保管品之人员 , 应於传票上签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续 。
二十七、出纳管理单位收到各项票据、有价证 。
15、券及其他保管品 , 除须於当日发还者 夕卜 , 应依照国库保管品有关规定送存国库或代理国库机关保管 。
二十八、出纳管理单位经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保管品应注意事项如下:(一)外币、票据、有价证券及契据等 , 应逐案编注收管案号 , 并就其性 质相同者 , 分类登入保管品纪录簿 。
(二)金银条块、外币应由原经办单位或经手人 , 加注签封 , 以明责任 。
(三)本票及国内外之支票、汇票等 , 除应详细登记来源、票号、抬头、 用途、币别、金额、出票及兑付处所等项外 , 并应注意票据之有效-/I 、期限 。
I. (四)公债、股票、库券、储蓄券等有价证券应按类别、户名、品名、数 量、金额、号码 , 详细登记之 。
(五)公债、库券、储蓄券等应注意还本付息 。
16、日期 , 办理领取手续 , 并通 知会计单位 。
(六)应注意各项票据、有价证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适时通知 经管业务单位 , 办理展延、退回或收取本息後即填具收入款项通 知单 , 通知会计单位编制传票 。
(七)收管机关采购及财物变卖、处分等实物担保凭证 , 应依照原订立契 约书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
(八)存库之保管品 , 应分类登记於存库保管品备查簿 , 并按月编造保管 品报告表送会计单位以备查考管制 。
(九)有价证券之质权设定登记书 , 应加注抛弃行使抵销权 。
二十九、出纳管理单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经费款项外 , 收纳之各种款项及有价证券等 ,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 应於当日或次日解缴公库 , 零星收入最长不得 逾五日 。
第八章押标金、保证金及其 。
17、他担保之收付三十、为应采购作业需要 , 出纳管理单位得以机关名义申请於代理国库之金融机构 开立专户 , 存管厂商缴纳之押标金、保证金及其他担保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6336.html
标题:财务|财务出纳管理管理守则(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