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买卖合同 关于 集锦
”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 。
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 。
12、付地点 ,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 , 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 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 。
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 , 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 , 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 , 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 , 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 , 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 。
因此 , 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 。
在司法实践中 , 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 。
因此 , 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 。
13、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
在这里 , 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 , 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 , 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这条规定的含义 , 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 , 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 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 。
14、义务 。
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 。
因为 , 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
因此 , 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 。
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 , 一概由卖方承担 。
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 , 买方接受 , 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 , 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 。
因此 , 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
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 , 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 。
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 , 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 。
因此 , 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 。
特别是在 。
15、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 , 发生货物毁损灭失 , 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
我们认为 , 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 , 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 。
这样 , 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 , 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 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 , 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 。
而且 , 从交易公平来说 , 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 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 。
因此 , 我们认为 , 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
采用风 。
16、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 , 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 。
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 , 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
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
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 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 , 可以这样认为 , 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 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
也就是说 , 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 , 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 。
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 , 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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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关于买卖合同集锦七篇(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