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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科目实训教学研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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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非实训课程的法学教师 , 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已经帮助学生分析、理解了某一项理论、某一处知识便完成了教学任务 。
因为知识不等于能力 , 正如有了剑不等于有了用剑的能力 。
在遇到重要理论和知识时 , 我们有没有认真帮助学生分析其在实践中可能遭遇何种案例?又或我们有没有认真结合已经发生的相关实践案例去讲解分析?每一部分知识的教学 , 实际上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知识教授阶段和能力传授阶段 。
二者缺一不可 。
第二 , 实训教学应以实为训 。
实训教学绝不等同于案 。

10、例教学 , 因为教学案例有其局限性 。
无论是司法考试的案例 , 还是教学参考书中的案例 , 大都是给定的材料 , 设定的情境 , 往往遵循一定的知识路径模式 , 希望学生给出预定知识作答 , 学生常常死板硬套刚刚学到的理论知识即可解决问题 。
而就业之后的实际问题则与此大相径庭 , 这表现为事实发生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可用知识的不确定性 。
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 , 往往是自编自导的甲乙丙丁案例 , 事实是无需求证的 , 甚至比如刑事案例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都是给定的 。
学生无需分析界定事实 , 即可引用知识作答 。
但是实际办案的时候 , 事实是需要求证的 , 而且对事实和证据的搜集、认定等行为往往成为重中之重 , 对事实的判断不同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 。
因此 , 实训教 。

11、学中的实应该尽量地贴近生活实际 , 特别是在法律实务、诉讼模拟等教学中要求完全属实都不为过 。
另外 , 在教学案例中 , 学生判断问题的时候是中立立场 , 依据所学把给定材料作出客观判断即可 。
而在实际办案中 , 除了法官的立场是中立之外 , 往往需要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上、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 。
譬如笔者所在律所 , 往往感慨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分析案件的时候 , 采取的是法官思维 , 而非律师思维 , 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着想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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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学|法学科目实训教学研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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