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教育 法律 关系 建立 司法考试
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将是机械型的、背功了得的但非学术型的学生 。
长此以往 , 法学教育的发展将令人非常担忧 , 法学研究人才将出现断层 。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司法考试实施的宗旨之一是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能进行良性的互动 。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 。
7、的学生实践能力差 , 用人单位较为不满意 , 期望司法考试能带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 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
然而 , 目前司法考试制度形式与内容上的局限性难以选拔出法学理论功底深、思辨能力强、口头表达能力强的法律人才 。
即便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 也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
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理应是种良性互动关系 。
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源头 ,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前提 , 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成果进行检测的一种手段 , 两者相互促进 。
然而 , 现实中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并非是良性互动关系 , 这种现状对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都是不利的 , 怎样才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有的功能发挥出来 , 消 。
8、除两者的紧张关系 , 构建良性互动关系 , 使两者都能健康发展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
以下笔者将提出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粗浅建议 , 以期对法学教育发展和司法考试改革有所裨益 。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1.保持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考试是资格考试 , 是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方式 ,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 。
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 , 变成应试教育 , 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培养目标将无法实现 , 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将出现断层 ,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面临诸多困难 。
因此 , 法学本科教育在国家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自身应有的独立性 。
当然 , 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应有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应 。
9、兼顾司法考试 , 注意两者的接轨 。
虽然司法考试目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但它的初衷是好的 , 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促进作用 , 两者适当地调试后可以达到良性互动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91.html
标题:法律|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