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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 四 )



按关键词阅读: 教育 法律 关系 建立 司法考试



12、背景 根据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条例的规定 , 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 无论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 , 都可以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目前这个规定 , 虽说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 但如果深入、具体地分析 , 这样的规定其实存在不少问题 。
首先 , 它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 。
司法考试的目的之一 , 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 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 , 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的共同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 , 它需要一个长期法律浸润与熏陶的过程 。
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下 , 即便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者 , 通过三、五个月的强化训练 , 也能通过司法考试 , 但其法律素养值得怀疑 。


13、其次 , 它不符合世界各国司法职业准入的普遍做法 。
英、美、法、德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者都被排除在司法职业之外 , 就连日本也改变了过去允许非法学专业者报考司法考试的做法 , 要求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 。
因此 , 应当将司法考试报名资格限定为必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者 , 这样才能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
2.改革考试模式 , 采取分段考试 , 增加面试 目前的司法考试采取一次笔试模式 , 题型多为选择题 , 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 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法律执业过程必备的一些能力 。
采取分段考试 。

【法律|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14、方式可以克服目前司法考试模式的局限性 。
把司法考试分成不同的阶段 , 不同阶段考核不同的科目 , 采用不同的题型 , 内容上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 , 增强考试的科学性 。
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 , 采用初试和复试的考试模式 , 初试的题型为客观题 , 难度系数可适度降低 , 题量则要多 , 知识覆盖面广 , 各个部门法均要涉及 , 其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
通过初试者才能进入复试阶段 , 复试的题型采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 , 以主观题为主 , 目的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书面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 , 这一阶段的题目难度系数应增加 。
另外 , 应该增加面试 。
因为书面考试不能检测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 , 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于一个法律职业者是不可或缺的 。
一个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 , 更要善于与人沟通、交流 , 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及时、准确地了解他人传达的信息 。
目前的司法考试无法检测考生这方面的能力 。
我国的法学教育 , 采取的是满堂灌的教学方式 , 学生处于单纯的被动的信息接收端 , 教学缺少双向互动 , 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锻炼不充分 , 这不利于优秀法律人才的塑造 。
司法考试增加面试可以促使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必要的改革 , 加强对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 也能促进学生自觉地锻炼自我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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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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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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