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教育 法律 关系 建立 司法考试
1、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 ,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备受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 因为它不单单是一个学术问题 , 更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一个实践问题 。
在法学教育中 , 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 , 是法学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 是司法考试的起点 , 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 。
鉴于法学本科教育如此重要的地位 , 本文在此仅讨论法学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
司法考试的实施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起到了积极作用 , 它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教学手段、教学方式的更新 。
在肯定它积极一面的同 。
2、时 , 不能忽视统一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 , 这些负面影响自2008年司法部发布公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以来愈发地突出 , 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也就愈发地紧张 。
因此 , 如何缓解两者的冲突、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张关系 (一)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具有多层次性 , 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 。
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同 , 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主要是通识教育 。
它培养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 。
目前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弊端 , 比如它采取笔试一次通过形式 , 题型主要是 。
3、选择题 , 选择题占总分75% , 内容上虽然知识覆盖面广 , 但理论浅 , 重识记 , 轻分析 。
它无法检测出考生法律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 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 。
2008年司法部发布通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 , 在校的法科生为了日后能顺利就业 , 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 , 学生成了“记忆的机器”、“考试的机器” , 没有意识也没有心思阅读人文书籍 。
就法学院而言 , 2008年以前 , 社会评价法学院的教学质量主要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 , 2008年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 , 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社会评价法学院教学质量高低的又一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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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学院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得不改变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应对司法考试 , 不这样做的话 , 面对市场竞争 , 社会对高等院校法学院系评价会降低以致影响生源 。
这样一来 , 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 法学本科教育将远离其既定目标 。
(二)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内容 我国法学院系已达600多所 , 为在竞争中立稳脚跟 , 不少高校的法学专业有自己特色的课程 , 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有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 。
然而 , 司法考试实施后 , 尤其是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 , 司法考试通过率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法学院系教学质量检验的标准之一 。
为了应对司法考试 , 法学院系不得不调整教学内容 , 聚焦司法考试 , 司法考试考 。
5、什么 , 法学院系就教什么 , 司法考试哪部分分值多就重点教授哪部分 , 这样的教学内容将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沦为“工匠式”教育 , 影响法学后续高层次教育 。
(三)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式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尽管有种种弊端 , 但它重理论教育 , 关注学生学术素养的提升 ,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 法学思想的丰富 , 法学理论功底的夯实 。
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后续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具有积极作用 。
而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细、范围广、重法条的运用 , 理论较浅 , 多为法学基础知识 , 题型主要是选择题 , 它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法律能力 , 检测不了学生的理论功底 。
由此看来 ,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脱节的 , 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学 。
6、本科生经过四年正规的法学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 , 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 , 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 , 使得法学本科教育颇为尴尬 , 对法学本科教育来说是莫大的讽刺 。
这种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调整教学方式 , 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更好地通过司法考试上 , 教学方法转向题海战术、法条解释 , 放弃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091.html
标题:法律|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