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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研究 法定 继承 若干问题


孙(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为固有权 , 不必单列一个顺序 。
而如果将孙(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则其将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等共同继承 , 继承份额必将少于依据代位继承所取得的遗产份额 。
折中说 。
有学者认为 , 孙(外孙)子女除依代位继承参加继承外 , 不能以自己的独立继承顺序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 , 如此可能发生如下两种后果:一是在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子女是被继承人的除代位继承人以外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 , 被继承 。

7、人的遗产则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二是在此种情况下 , 遗产将被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 而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无权问津 。
因此 , 继承法除应当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列为代位继承人外 , 还应当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以便使孙子女、外孙子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继承或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及第三种观点均与对代位继承性质的认识有关 。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存在“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 , 而我国即采代表权说 。
进而认为如果将孙(外孙)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 , 则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或母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时 , 孙(外孙)子女的继承利益便无法得到保护 。


8、对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就代位继承采代表权说的做法 , 学界批判的声音从未间断 。
代位继承之立法意旨是建立在“子股公平”与“子股独立原则(按支继承原则)”之基础上 。
代位继承人之代位继承权乃自己固有的权利 , 其不以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状况为转移 。
不论被代位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丧失继承权 , 代位继承人均可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人资格参与继承 。
从本质上讲 , 代位继承权应该是代位继承人本身固有的权利 。
代位继承人本身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 只是在被代位继承人尚生存或未丧失继承权时 , 依“亲等近者优先”之原则 , 而不能参与继承而已 。
增加四亲等内血亲的继承地位 。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 , 导致我国现有的人口结构发生了重 。

9、大变化 , 进而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进一步缩小 。
而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之其他国家本来就过窄 , 种种情形使得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成为当务之急 。
笔者认为 , 修改继承法应坚持尽量不使遗产收归国有为原则 , 由此决定宜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在我国历代以及当代民间 , 伯、叔、姑、舅、侄子女、甥子女等相互继承遗产也是常有之事 。
因此 , 赋予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 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 。
同时 , 为避免参与继承的后顺序继承人过多 , 遂通过实行“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予以限制 。
法定继承人之继承顺序 关于如何设计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 , 学界争议很大 , 形成了“三顺序说”、“四顺序说”及“五顺序说” , 但不论 。

10、是“三顺序说”、“四顺序说”抑或“五顺序说”均较现行继承法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区别是关于配偶和父母的继承顺序安排不同 。
因此 , 以下主要探讨配偶和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 。
配偶的继承顺序 。
被继承人的配偶是日常生活之中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人之一 , 其在经济、生活、情感等方面均与被继承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于配偶的继承顺序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配偶零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 。
配偶零继承顺序 , 即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 , 其可以与任何一个或部分继承顺序中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
在此立法模式中 , 又可根据配偶是否可以参与到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细分为两种:一是完全的零继承顺序 , 即配偶可以参与到法定 。

11、继承顺序中的任一顺序并与该顺序之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 如瑞士、意大利、日本、奥地利、智利、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国或地区均采此模式 。
二是有限制的零继承顺序 , 即被继承人之配偶只能参与到法定继承顺序中的部分顺序并与该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
如韩国民法典配偶的继承顺序虽非固定 , 但只能参与第一、第二继承顺序 。
配偶固定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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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定|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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