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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研究 法定 继承 若干问题


配偶固定继承顺序 , 即配偶被列入某一继承顺序并被固定 。
笔者查阅各国立法例发现 , 配偶继承固定顺序又可细分为绝对固定和相对固定两种:一是配偶继承绝对固定顺序 。
所谓“绝对固定” , 是指配偶被完全的、绝对的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继承顺序上 。
大多数立法例均是将配偶固定在第一顺位 , 如俄罗斯民法典 。

12、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越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
少数立法例将配偶固定在第二或第三顺序 , 如西班牙民法典 。
二是配偶继承相对固定顺序 。
所谓“相对固定” , 是指配偶的继承顺序并不是仅仅被固定在某一个继承顺序上 , 而是被固定在某几个继承顺序上 , 其较之“绝对固定”呈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 同时又不同于非固定顺序 。
如葡萄牙民法典第二千一百三十三条 。
我国现行继承法即采第二种模式 , 对于未来我国继承立法应否继续坚持?杨立新教授、郭明瑞教授等均认为 , 仍应坚持现行法的做法 , 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但笔者认为 , 应改变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绝对固定配偶继承顺序之立法模式 , 改采有限制的零继承顺序 , 即规定配偶可与第一、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 。

13、共同继承 。
如此始能兼顾衡平配偶与第二顺位血亲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利益 , 否则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在被继承人无父母、子女的情况下 , 遗产全部由配偶取得 , 将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剥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益 , 阻断了遗产在血亲继承人之间承继的可能 。
因此 , 采有限制的零继承顺序 , 可以在保障配偶继承权益之同时 , 防止因配偶固定继承而阻断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 , 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 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 。
父母的继承顺序 。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 凡是主张配偶继承非固定顺序的 , 均将子女、父母分列为不同的继承顺序 。
理由是:将父母与子女同列为第一顺序 , 有违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与继承习惯 。
根据我国有关学者调查 , 大多数地方 。

14、的民众都希望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而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另据我国学者调查 , 在民间如果死者留有后人(子女)时 , 父母一般不继承遗产 。
笔者认为 , 祖孙三代是我国现代家庭最主要的家庭成员 , 子女与父母均为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 , 均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经济、情感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
而且在现代家庭中 , 许多父母仍在为子女操持家务、照料孩子 , 并且往往在经济上提供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帮助 , 因而可以说父母对家庭的和谐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
目前 , 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 家庭养老依然是一种重要养老方式 。
对于老年人来说 , 子女依旧是家庭养老资源的重要来源 , 而继承资源便是养老资源的一部分 。
虽然上述 。

15、有关学者的调查确实反映了一部分民众的继承意愿 , 但这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幼轻老”的观念 。
所以 , 如果将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但不利于年老父母的生活保障 , 而且也势必加剧“重幼轻老”观念的蔓延 。
所以 , 继承法仍应坚持将被继承人的子女与父母均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做法 。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体例安排 现行继承法在规定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体例顺序时 , 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 。
对我国继承法此种体例安排 , 有学者认为 , “现行继承法的体例顺序易使普通民众滋生法定继承优先的误解 , 因此 , 应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后予以规定 。
”还有学者认为 , 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 , 容易给人造成继承法乃强行法 。

16、之感 。
而将遗嘱继承置于法定继承之前 , 更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
同时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个人拥有财产的价值、数量较之以往均有大幅增加以及财产类型的多样化 , 未来社会遗嘱继承必然越来越普遍 , 因此将遗嘱继承置于法定继承之前的立法体例 , 也适应了此种发展趋势 。
在比较法上 ,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是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予以规定 。
如法国、意大利、智利、巴西、葡萄牙、埃塞俄比亚、韩国、日本、阿根廷等国民法典 。
由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建议稿中 , 大多数也是采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的立法体例 , 只有杨立新与陈苇起草的继承法草案建议稿采取了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体例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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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定|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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