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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按关键词阅读: 研究 法定 继承 若干问题

1、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应继续坚持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的体例安排 。
父母仍应与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而对配偶则采取有限制的零顺序 , 即规定配偶可与第一、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仍应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但其继承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 。
【关键词】法定继承 配偶 继承顺序 孙子女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个人财产的意愿 。
尊重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 , 即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体现 。
而在尊重死者遗愿的基础上 , 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也较能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私 。

2、有财产传递给有一定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的立法目的 。
因而 , 在死者没有订立遗嘱之情况下 , 立法应当推定死者的意愿 , 而这种推定无疑应当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 , 即法律只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 这就是法定继承制度的核心 。
文章围绕继承法的修改就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间的立法体例问题进行探讨 。
法定继承人之范围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地位 。
修改继承法时是否应继续坚持现行继承法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做法 , 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保留说 。
该观点认为 , 现行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 , 能够对丧偶儿媳或女婿起到有效地激励作用 , 从而更好地 。

3、实现赡养老人之立法意旨 。
故而应当保留 。
废除说 。
该观点认为 , 现行继承法对丧偶儿媳和女婿的规定与法定继承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要求相悖 , 应当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而非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此外 , 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而其子女亦可通过代位继承死亡配偶一方的继承份额 。
如此丧偶儿媳或女婿一方较之其他继承人可获得双重份额的遗产 , 这不仅对未丧偶的其他子女难谓公平 , 而且亦与我国“按支继承”之传统相悖 。
修改说 。
该观点认为 , 现行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继承地位的规定 , 确实可以达到赡养老人、淳化社会风尚的目的 , 因而堪称我国继承法之一大特色 。
但如果继续维持这一规定 , 即应作相应的修改 。

4、 , 以调和其与代位继承之间的冲突 。
在修改说中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主张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改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第二种主张仍然坚持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但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 。
笔者认为 , 修改说中的第二种做法较为合理 , 兼顾了与代位继承之间的矛盾 , 同时也不会产生学者所诟病的“丧偶一方因其子女代位继承而导致的继承份额增加”的现象 。
此外 , 儿媳或女婿在法律上对公婆或岳父母并无赡养义务可言 , 所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表述有失严谨 。
建议修改继承法时将“赡养义务”改为“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生活等方面提供了主要的供养、照 。

5、料”为宜 。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 。
现行继承法对于孙(外孙)子女并没有作为本位继承人而列入法定继承顺序 , 而是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
而国外立法例大都将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的本位继承人 , 辅之以亲等近者优先 。
因此 , 在我国现阶段继承法修改之际 , 学者间对此争议很大 , 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说 。
此种观点认为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 孙(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祖(外祖)父母的义务 , 而继承法却未规定其为本位继承人 , 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相反 , 规定孙(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反而有利于鼓励其赡养扶助祖(外祖)父母 。
代位继承人说 。
将孙(外孙)子女 。

6、作为代位继承人 , 实际上是在特殊情况下赋予了孙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
如果变代位继承为第二顺序本位继承 , 实际上削弱了孙(外孙)子女的继承权 。
同时 , 也否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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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定|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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