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解决 法律 广场 纠纷 经济学理论
而如果把权利给大妈 , 让她们享有制造噪音污染的权利 , 大妈们想怎么跳就怎么跳 , 附近的居民要实现他们的免受噪音污染权的话 , 就得找大妈谈判 , 要说服大妈们使用无线耳机 , 或者给予她们一定的补偿让她们调整跳舞的时间 , 不在太晚和太早的 。
7、时间活动 , 在这个权利交易的过程中 , 居民权利的实现就要依赖于大妈 。
但是在这种权利配置的交易下 , 要获得一种满意的处理结果 , 交易的成本是比较高的 , 因为按照我国实际的国情来说 , 中国大妈都是比较难搞定的角色 , 居民肯定是需要多次交涉的 , 而且如果大妈觉得佩戴耳机跳舞不利于达到最佳的效果 , 拒绝的话 , 居民也无可奈何 , 冲突仍存在 , 在实现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过程中 , 交易的成本也在增加 。
而如果法律规定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 , 大妈就不得不采取合理的措施自己积极避免产生噪音了 , 这在实践中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 提高经济效率 。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 休息权是公民基本的权利 ,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休息权 , 这是一种价值的导向 。
综上 , 把法 。
8、定权利分配给居民是更合理的 。
2规则选择 2.1不可渡性 不可让渡性指权利被禁止交易 , 它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权利授予本身的限制或者规制 , 这是一种更大程度被社会干涉(宗教、社会习俗等)的法定权利 。
比如我国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得进行买卖 , 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 。
但是 , 不可让渡性规则在涉及道德层面似乎更恰当 , 比如我们法理上所说的父爱主义、家长主义 。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买酒买烟 , 这就是一种不可让渡性的规则 , 也是家长主义的体现 。
其实 , 不可让渡性对法定权利是否可以交易并不关心 , 但它也会牺牲一些效率为代价来达到分配目标 。
在不可让渡性规则的条件下 , 不管权利分配给谁都不能进行交易 , 如果法律将权利分配 。
9、给附近居民 , 让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 , 那么这些大妈就要停止制造噪音 。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了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 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 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
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1类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 昼间为55分贝 , 夜间为45分贝 。
如果采取了不可让渡规则的方式来规定 , 在居民享有免受噪音污染权的前提下 , 那么大妈跳舞就不能发出声音(并未剥夺其娱乐健身的权利) , 要么戴耳机 , 要么音响设备控制在45分贝以下 , 要么更换场地 。
大妈们觉得这样跳舞实在是太不尽兴了 , 她们希望和居民们沟通 , 通过双方的 。
10、交易来改变现状 , 但是这却不可能实现的 , 因为权利交易已经被禁止了 。
假设这些大妈由于舞技超群 , 承接了许多的商演年收入可达到100万元 , 但是需要每天晚上进行排练 , 如果不能制造噪音 , 音乐声音太小 , 排练的时候后排听不到音乐 , 做不到跟着节奏走 , 影响排练舞蹈的质量 。
戴着耳机跳舞又十分不便利 , 排练的效果非常不好 。
此时大妈们愿意拿出30万元来补偿附近的居民 , 附近的居民也十分乐意接受 , 他们会选择晚上带耳塞或者外出的方式来避开噪音 , 这种结果大家都皆大欢喜 。
但是 , 问题就来了 , 在不可让渡规则的框架内 , 这种结果让双方都满意的交易是不可能被允许的 , 所以按照这种方式来设置权利配置的话 , 是比较机械和粗暴的 , 应该予以排除 。
2. 。
11、2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 既然不可让渡性规则被予以排除 , 我们来看看另外两个规则是否可以合理得解决大妈们和居民之间的冲突问题 。
财产规则是指双方要进行权利交易必须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 在出卖人同意价值权利的基础上进行 。
一旦达成一致的交易契约 , 国家不能对此进行干预 。
责任规则是指 , 权利的初始状态被破坏 , 加害人就必须向权利人支付该权利在客观上所决定(通常由法院来决定)的价值 。
责任规则涉及到国家的干预 , 它的实质是 , 法定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 但是在法定权利遭到侵害时 , 它还应该以国家确定的价值而非当事人确定的主观价值进行转让 。
一般而言 , 当权利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较小不足以影响交易的进行时 , 采取财产规则处理权利冲突是合适的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561.html
标题:法律|法律经济学理论下广场舞纠纷解决(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