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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资源分享(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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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 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平安技术部门验收 。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 。

7、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其不合格产品 , 并予以销毁 。
其次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 , 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 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 , 并可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其次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平安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 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 , 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峻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其次十二条 使 。

【劳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资源分享】8、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惩处方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惩处;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其次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 , 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 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峻的 , 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方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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