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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 保障劳动者的平安与健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制定本规定 。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需按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 ,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损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 , 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 , 可托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 , 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
其次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 。
3、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 , 并依据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办理 。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 依据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 , 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
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 。
4、中心的抽检 。
检验合格后 , 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平安鉴定证 。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 ,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平安鉴定证 。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 , 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方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并报劳动部备案 。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 。
5、经营管理人员生疏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生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学问 , 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 并能为用户供应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平安许可证制度 。
平安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 , 必需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 。
6、准进行检验 。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训练本单位劳动者依据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章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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