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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运行、工作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 统一交通巡回法庭的名称、统一管理部门、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对接文书格式、统一工作台帐 , 使交通巡回法庭按统一模式运行 , 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机无缝对接 。
根据县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 交通巡回法庭的职责有七方面:一是就地受理、调解、开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7、依法裁定对涉案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四是对当事人双方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公安交警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 依法确认其效力;五是指导、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六是总结工作经验 , 整理典型案例 , 做好相关工作;七是与人民调解、公安交警、保险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 加强与人民调解、公安行政调解的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 , 相互学习 , 借鉴好经验、好做法 , 共同提高调解水平 。
(二)充实力量 , 业务练兵 , 重视总结 , 研判分析 , 积累了审判经验 , 提高了审判道路 。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能力 。
县人民法院2009年前每年受理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很多 , 如果像以前多庭分散管理 , 每年平均每个庭、每个法官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寥寥无几 , 难以及时总结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 , 不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 。
现在集中由一个庭进行审理 , 这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 也有利于培养专业化、精通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官 。
该院民庭对从2007年起至2009年12月止被张掖市中院发回重审及改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 , 查找出发回重审及改判的原因 , 主要有:1、案件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2、漏列当事人 , 如死亡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人或 。
9、共同侵权人没完全通知来参加诉讼等;3、没有通知同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起诉讼 , 参与保险赔偿的分配;4、没有正确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5、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赔偿请求权人属于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 , 导致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等;6、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统一标准或合理赔付等 。
通过分析 , 找准发回重审及改判的原因 , 为集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 也为今后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寻找出存在的问题 , 面对新的任务 , 院党组充实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力量 , 法官亦勇于迎难而上 , 化压力为动力 , 不熟悉便从头学起 , 不但庭里组织学习 , 而且大家还积极收集有关的法律资料自己认真学习 , 比如新修正的保 。
10、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 , 同时 , 互相交流学习体会和审判经验 , 对疑难问题还组织全庭进行讨论 , 力求弄通弄懂有关的法律条文的涵义 , 专门邀请上级法院业务庭的领导来讲课 , 进行业务指导 。
由于刑事审判庭法官勤奋好学 , 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很快就上手了 , 运用起来熟练自如 , 并且所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基本上都能够做到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准确 , 处理恰当 , 使该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上诉大大减少 。
11、了 , 服判的大大增多了 ,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三)注重调解 , 化解矛盾 , 下大功夫做到案结事了 。
为化解当事人的矛盾 , 使受害方得到真正的赔偿 。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 始终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 , 针对不同的案件当事人 , 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 力求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
始终坚持“调解是最好的审判”理念 , 在实践工作中做好“四部曲”:一是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 不偏不倚 , 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 , 使他们对法庭、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二是查清案件事实 , 找准适用的法律 , 在对当事人做工作时有理有据 , 使当事人懂得掂量轻重 , 为接受调解方案打下基础;三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 , 尽可能让双方寻找最佳解决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02/0024074492.html
标题: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流材料: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经验浅谈(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