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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途径以及可能的后续合作;四是建立和健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对接机制 。
即以法院为主导 , 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交流和沟通 , 建立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全面对接机制 , 邀请保险公司共同构建法院、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合调解网络 , 快速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
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 , 采取如下措施加大调解的力度:一是加强和当事人的交流 , 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 。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是加强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 , 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 , 换位思考 , 体谅对方 , 宽容对待 , 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 , 可以让受害 。
13、方及时拿到损害赔偿款 , 可以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
讲究调解艺术 , 充分倾听当事人诉求 , 综合权衡考量 , 拿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 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 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 。
二是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 , 探寻调解的新理念 。
保险公司虽以营利为目的 , 但是也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面实施后 , 绝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
要解决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的难题 , 法院就必须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 , 探寻调解的新理念 , 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 , 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 提出合理建议 ,。
14、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 。
加强和保监会的合作 , 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指导 , 建立与当前司法实践、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证据审查标准 , 赋予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相应地调解权限 , 转变理念 , 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 , 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 , 促使纠纷高效解决 。
法院可以在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上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调解 , 争取达到多方满意的效果 , 争取又好又快结案 。
三是加强和交警部门的合作 , 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 。
法院与交警部门多沟通交流 , 共同探讨工作难点 , 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 , 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 , 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 , 促成双方和解 。
加强与交警队的沟通 , 促使其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公正如 。
15、实的认定肇事双方责任 , 同时对所认定的责任作以充分的说明和解释 , 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尤其是肇事司机因对责任认定存有疑虑 , 而拒绝调解甚至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现象的发生 。
对症下药 , 想方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提高人员素质 , 提高责任认定质量 , 提高鉴定效率 , 从而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 。
四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 ,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针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 , 法院应着重宣传法律法规 , 教育相关人员守法、文明、安全驾驶 , 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 , 留下详细、准确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 , 争取双方快速、友好协商解决 , 着重宣传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 , 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 , 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矛盾 , 营造良好社 。
16、会氛围 。
在县法院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时 , 县交警大队与会者均表示 ,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通过个案辅导、专题讲座、应邀提前介入指导调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载体 , 有效提升了交通事故办案民警的业务水平 , 提高了事故处理工作效率 , 使办案民警从大量繁杂的调解事故赔偿纠纷中解脱出来投入到交通事故防控、现行重大逃逸事故侦破及涉诉信访化解中 , 实现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 “零上访” , 有力推进了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
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 , 积极探索和创新审判方式 , 采用上门调解、现场调解、诉前调解等多种调解途径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 , 基本实现交警行政调解与法庭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 , 成功地开辟了一条便民诉讼的“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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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902/0024074492.html
标题: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流材料: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经验浅谈(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