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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合同 购销 补充协议 商品房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 。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 , 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 ,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 , 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 ,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 , 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 , 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 , 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 。

13、收房提供方便 。
6、房屋交付时 , 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 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 , 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 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 , 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 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 , 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 , 由出卖人承担费用 , 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 , 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 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 , 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 。

14、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 , 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 , 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
11、在交付房屋时 , 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 , 则应书面提出 。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 , 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 , 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
否则 , 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 , 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 , 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 , 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
12、买受 。

15、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 ,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 , 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 , 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 , 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 , 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 , 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
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 , 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 , 但出 。

16、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 , 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 , 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 , 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
否则 , 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
2、若买受 。

17、人自行办理房产证 , 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 逾期不自行办理的 , 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
第九条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 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 , 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 , 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 , 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 ,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 但可协助维修 , 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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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1](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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