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防卫过当( 三 )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以下几种情形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问题,因而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带有报复性特点的私力救助行为 。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 。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 。不管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对于动物的侵害,如果是作为犯罪工具被人驱使的,将动物打死打伤,属于正当防卫 。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自侵害者 。因此,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如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的认定时常受以下几种因素的干扰:
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由下述案例解释:
“李某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 。李某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 。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 。此后,李某对邻居多次挑衅 。某日,李某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 。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 。李某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荡 。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李某赔偿,但李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
本案涉及到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问题 。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 。而防卫挑拨是故意诱发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借机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在本案中,甲某预先挑起被害人侵害自己,然后再借机教训被害人 。然后,甲某多次挑衅其邻居,邻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他头部击伤,甲某便借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防卫挑拨,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 。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 。但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一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 。二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况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新刑法第20条第2款放宽了防卫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必须实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可见“明显”和“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例如本案:某村民张某,平时胆大妄为,无恶不作,曾因盗窃、抢劫,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出狱后变本加厉,惹是生非,称霸于邻乡、附近各村,几乎无人敢惹 。在家里也是蛮不讲理,对妻子百般虐待,妻子忍无可忍,只好回娘家 。事后,张某到岳家找妻子,与岳父李某发生口角,张某拿菜刀朝岳父李某头部就砍,顿时鲜血直流,李某被激怒,随手从门后操起锄头自卫,张某弃刀就跑,因当时下雨路滑,张某出门不多远就摔到在地,被赶上的李某几下猛打,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虽全村村民联名写信给当地政府机关,称李某为民除害,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确已超出了正当防卫限度,所以最终仍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