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35条可以要赔偿吗

法律主观:
劳动法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实施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又称违法行为人 。其中,作为违法行为人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以外 , 还包括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团体和作为劳动管理主体或劳动服务主体的机关(机构)或组织 。
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提示: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释: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有些法律责任必须或可以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即法律制裁),有些法律责任可以由违法行为人自己主动或应相对人的要求而履行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待岗的法律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是亦称 “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 。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 , 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 。基本原则一般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 , 亦不需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 。因而,基本原则的内容在明确性程度上显然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 。但是基本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远地大于具体规定 。劳动法的某一具体规定只能对一类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基本原则却可以调整整个劳动关系运行领域 。
2、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 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只要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 。劳动法对某一类行为的具体规定或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动,如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改变等,但基本原则则是相对稳定的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35条可以要赔偿吗】
4、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各类具体规定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 , 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关系 。
二、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待岗时,企业是需要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可以降低支付最低工资,如未和企业协商一致,是可以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赔偿 。
在公司经营困难或其他因素下,会经过双方协商,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不同于失业,双方都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应履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义务,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待岗是怎样的规章制度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解析《劳动合同法》中待岗规定 。
一、待岗应享受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规定支付生活费 。
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二、待岗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0号)第1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
因此,在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因生产计划变化、机构变动、技术升级以及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职工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 。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职工待岗的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其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12条中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或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杯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待岗时,企业是需要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可以降低支付最低工资,如未和企业协商一致,是可以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赔偿,所以我们也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待岗劳动合同法中的
相关法律知识从而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