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罗生门 赔付如何定?( 八 )

  判决: 保险公司需赔付30万元

  最终 , 该案审理后获宣判 。 顺德法院法官表示 , 被告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 缺乏依据 , 应当认定其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 在被告依合约定完成保险金赔付义务前 , 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合同约定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 被告按合同项上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现有医院医疗记录均反映原告在投保后初次确诊罹患“乳腺恶性肿瘤” 。 依据合同约定 , 保险事故已发生 , 保险金赔付条件已成就 。 据此 , 顺德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应向原告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