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二 )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 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 ,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 , 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

第八条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 ,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 。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

第九条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 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 , 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 。 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 , 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

第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 ,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 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 ,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 , 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合理使用租赁住房 , 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 未经出租人同意 , 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