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四 )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 , 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 , 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